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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8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满来、熊小梅与宁夏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满来,熊小梅,宁夏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860-1号申请执行人赵满来,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建筑工地工人,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熊小梅,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建筑工地工人,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位于平罗县。法定代表人侯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0404元(其中执行款108875元,执行费153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