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屈文中、申请人张撑梅与被申请人岳玲鸽申请变更监护人资格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屈文中,男,申请人张撑梅,女,被申请人岳玲鸽,女,申请人屈文中、申请人张撑梅与被申请人岳玲鸽申请变更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亚娟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屈文中、张撑梅与被申请人岳玲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屈文中、张撑梅诉称,两申请人的儿子屈亚军婚后生育两孩子屈天燕、屈天宇,屈亚军于2007年意外死亡,两孩子的母亲岳玲鸽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但自屈亚军死亡后,岳玲鸽便独自离家至今未归,多年来没有尽其义务抚养两个孩子,两个孩子一直与两申请人一起生活、由两申请人抚养,为了保护两个孩子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教育,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岳玲鸽对屈天燕、屈天宇的监护权,同时变更申请人屈文中、张撑梅为屈天燕、屈天宇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岳玲鸽辩称,屈天燕、屈天宇系其与屈亚军之子女,2007年屈亚军意外死亡,之后岳玲鸽独自离家,现已再婚,屈天燕、屈天宇一直与其祖父祖母即申请人屈文中、申请人张撑梅共同生活,对申请人屈文中、张撑梅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岳玲鸽对屈天燕、屈天宇的监护权,同时指定申请人屈文中、张撑梅为屈天燕、屈天宇监护人的主张,予以同意,无任何异议,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岳玲鸽与屈亚军婚后生育两孩子屈天燕(2000年2月16日生)、屈天宇(2006年11月12日生),申请人屈文中、张撑梅系屈亚军之父母。2007年屈亚军意外死亡,岳玲鸽便独自离家至今未归,多年来屈天燕、屈天宇一直与两申请人一起生活、由两申请人抚养,岳玲鸽系屈天燕、屈天宇的法定监护人,岳玲鸽现已再婚。岳玲鸽对申请人屈文中、张撑梅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岳玲鸽对屈天燕、屈天宇的监护权、同时指定申请人屈文中、张撑梅为屈天燕、屈天宇监护人的主张,均表示同意无异议。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岳玲鸽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屈天燕、屈天宇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的监护职责,现被申请人岳玲鸽对申请人屈文中、张撑梅申请撤销其对屈天燕、屈天宇的监护权、同时指定申请人屈文中、张撑梅为屈天燕、屈天宇监护人的主张同意无争议,屈天燕、屈天宇一直与祖父母申请人屈文中、张撑梅共同生活,由申请人屈文中、张撑梅抚养至今,故对两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岳玲鸽对屈天燕、屈天宇的监护人资格。二、变更屈天燕、屈天宇的监护人为申请人屈文中、张撑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