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晨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