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徐晓辉与吉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晓辉,吉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6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晓辉。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强,社长。委托代理人:吴志飞,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孙树祯,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秀范,吉林尊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晓辉与被上诉人吉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美术出版社)、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化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徐晓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徐晓辉,吉林美术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志飞、吉林石化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秀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