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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学军与王开锋、山东邹平肖镇建安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768号原告杨学军,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迎,邹平鹤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开锋,居民。被告山东邹平肖镇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韩店镇肖镇村。法人代表王新,公司经理。被告王会林,居民。原告杨学军与被告王开锋、山东邹平肖镇建安有限公司、王会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学军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王开锋、山东邹平肖镇建安有限公司、王会林亦未提起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学军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