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文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刘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565-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萍,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文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文忠所有的宝马2996CC小轿车(车牌号桂B×××××)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即从2015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 建 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阳书记员郭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