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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19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女真与朱晓洋、西昌温州人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洋,西昌温州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766-3号(2015)金牛执字第1923-2号申请执行人刘女真。被执行人朱晓洋。被执行人西昌温州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坚。申请执行人刘女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4211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5年8月27、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300000元及利息、6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分别为4400元、84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女真申请执行朱晓洋、西昌温州人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涂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