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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1106号马某某刘某刘某敏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刘某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106号原告马某某,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社区。委托代理人鲁志中,桃江县桃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尹胜华,桃江县浮邱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号。被告刘某敏,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向红,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刘某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鲁志中、尹胜华,被告刘某、刘某敏及委托代理人刘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马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2015年7月10日晚上10时许,原告在桃花江镇太平路哆来咪茶庄喝酒唱歌,有一熟人王嗲从隔壁金三角茶庄过来,因是熟人就喊在一起喝酒,过了一会,金三角茶庄老板刘某敏就过来喊王嗲过去买单。王嗲在那里同原告说话,没有理睬,刘某敏就去敬酒,也没有接,刘某敏就生气了,就砸酒瓶子并扫了酒杯后离开了茶庄。之后,原告同朋友去吃宵夜,见两被告在金三角茶庄外面关门,原告就上前对被告讲她与王嗲没有不正当关系,与原告同去的周平想扯开双方,被告刘某敏讲他摸了她胸部,她男人就去打周平,原告上前制止,两被告误认为原告去帮忙,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因喝了酒,无力还手,被两被告踢倒在地,造成原告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撕脱骨折,右小指骨间肌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故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5746元。被告刘某、刘某敏辩称:原告诉称事实不实,被告刘某敏去叫王嗲买单,见原告与王嗲搂抱在一起就上前拍了王嗲一下,讲朋友走了,过去买单,王嗲答应了,而原告见人打扰,发无名火,把茶杯砸在地上,双方并无直接冲突。之后,原告是因怀疑被告刘某敏与王嗲有不正当关系故意到金三角茶庄挑衅,被告刘某敏的丈夫并未参与纠纷,案外人周平是原告朋友上前帮忙,原告的伤是自己醉酒踢在台阶上摔倒所致,二被告无伤害原告的行为,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晚上8时许,原告同几个朋友在哆来咪茶庄喝酒唱歌,约9时许,案外人王某某从隔壁的金三角茶庄出来打电话,碰了准备盘下哆来咪茶庄的熟人,被邀到哆来咪茶庄坐一下,因与原告是熟人,又被邀一同喝酒,金三角茶庄老板刘某敏见王某某许久未回,就去哆来咪茶庄找王某某。刘某敏见王某某同原告及朋友在一起喝酒,就上前敬王某某及原告马某某的酒,但原告与王某某未接她的酒,因此与原告马某某发生口角,并打翻桌上的杯子离开了茶庄。晚上11时许,原告马某某同朋友去吃夜宵,走出哆来咪茶庄时看见被告刘某敏、刘某正在关金三角茶庄的门,原告马某某就上前去讲她与王某某没有不正当的关系,刘某敏说与她无关,原告马某某同去的朋友周平去扯开双方时,误碰了被告刘某敏的胸部,被告刘某敏把周平甩开,且与原告马某某及周平发生口角,原告马某某上前甩了被告刘某敏一耳光,被告刘某敏、刘某就用脚去踢马某某没踢到,被人扯开。后马某某因多喝了酒,被台阶绊倒在地,起来后又走向刘某敏、刘某,被被告刘某敏推倒在地,且被被告刘某敏、刘某两人上前踢了原告马某某几脚,后被人扯开。原告马某某在纠纷中受伤,被送往桃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第五掌骨基底部撕脱性骨折,右小指骨间肌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共住院16天,用去医药费3900.33元。原告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用去鉴定费700元。原、被告经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敏、刘某与原告马某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导致互殴,在原告马某某倒地后仍用脚踢伤原告,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马某某在前段纠纷平息后主动挑起事端,先动手打人对纠纷的引起,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马某某的经济损失依法确认如下:一、医药费3922.33元,二、伤残补助金53140元,三、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100元/天×16天=1600元,四、护理费98元/天×16天=1568元,五、交通费酌情认定为200元,六、鉴定费700元,七、精神抚慰金酌情认定为5000元,合计66130.33元。因两被告系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六)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敏、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按60%为39678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如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120元,被告刘某敏、刘某负担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钱俐元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第(六)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