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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商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王娟、翟所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10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东路560号。被告:王娟。被告:翟所江。被告:张俊杰。被告:张振欣。被告:张永明。被告:胡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告王娟、翟所江、张俊杰、张振欣、张永明、胡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85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