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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南兆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宏福兴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进雄、操福荣、周修琦、朱海林、吴坤赚、操宜荣、郑文静、吴来生、陈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兆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宏福兴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进雄,操福荣,周修琦,朱海林,吴坤赚,操宜荣,郑文静,吴来生,陈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兆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南宏福兴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南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进雄。被执行人:操福荣。被执行人:周修琦。被执行人:朱海林。被执行人:吴坤赚。被执行人:操宜荣。被执行人:郑文静。被执行人:吴来生。被执行人:陈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海南一中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海南兆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宏福兴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进雄、操福荣、周修琦、朱海林、吴坤赚、操宜荣、郑文静、吴来生、陈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海南宏福兴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兆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439925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月利率20‰自2012年8月2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海南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进雄、操福荣、周修琦、朱海林、吴坤赚、操宜荣、郑文静、吴来生、陈雯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执行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海南宏福兴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886元,由被执行人海南宏福兴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进雄、操福荣、周修琦、朱海林、吴坤赚、操宜荣、郑文静、吴来生和陈雯共同负担。执行中,本院作出(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建设路4号“共和花园”A1号、A2号、A5号、B5、B2、C5楼共计74套房屋及5号楼第一层1022.01㎡商铺,面积共计7610.7㎡房产。现申请执行人海南兆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查封的房产尚未竣工验收,存在不便评估、拍卖等诸多限制因素,又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海南一中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一矢审判员  王秋云审判员  李达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拓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王东撰稿:林一矢校对:曾拓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日印制(共印15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