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李颍伟与姚清泉,高有申,陈国定,王钢良,唐伟凡,刘岩,魏书会,徐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颍伟,姚清泉,高有申,陈国定,王钢良,唐伟凡,刘岩,魏书会,徐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李颍伟,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现州,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清泉,男,汉族。被告高有申,男,汉族。被告陈国定,男,汉族。被告王钢良,男,汉族。被告唐伟凡,男,汉族。被告刘岩,女,汉族。被告魏书会,男,汉族。被告徐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颍伟诉被告姚清泉,高有申,陈国定,王钢良,唐伟凡,刘岩,魏书会,徐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弓  永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晋星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