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麦荣与李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赵麦荣。被告李树平。原告赵麦荣诉被告李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麦荣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赵麦荣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8元,依法减半收取,即609元,由原告赵麦荣承担。审判长 王秀峰审判员 崔 嵬审判员 冯芝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