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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助兴与李军、刘晓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助兴,李军,刘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226号申请执行人张助兴。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刘晓华。执行担保人李峰,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泗湾路*号*幢***室。执行担保人王俞雯,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泗湾路*号*幢***室。申请执行人张助兴与被执行人李军、刘晓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浙舟民终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助兴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军、刘晓华支付欠款97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担保人李峰、王俞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张助兴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10000元,未受偿9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2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