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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恢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余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余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舜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滕国泉,姜爱芬,滕铮,侯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恢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注册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103室,实际经营地:浙江省宁波市。代表人:王建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一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姜爱芬。被执行人:余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邵纪泉。被执行人:舜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滕国泉。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滕国泉。被执行人: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玛纳斯县。法定代表人:滕国泉。被执行人:滕国泉。被执行人:姜爱芬。被执行人:滕铮。被执行人:侯书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执恢字第9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姚江景苑4幢903室房地产。2015年10月9日10时11分29秒,买��人XXX(公民身份号码××)以14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5年10月16日,买受人XXX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余姚市城区姚江景苑4幢903室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XXX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X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