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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山东晟峰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任登祥、任希明、张传鲁、王宗秋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晟峰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任登祥,任希明,张传鲁,王宗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224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理事长。被告山东晟峰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张传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任希明,职务:执行理事兼总经理。被告任登祥,男,1976年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身份证号:1305341****XXXXXXX。被告任希明,男,197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身份证号:3714281976XXXXXXXX。被告张传鲁,男,197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身份证号:3724011972XXXXXXXX。被告王宗秋,男,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身份证号:3714281963XXXXXX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晟峰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任登祥、任希明、张传鲁、王宗秋银行存款2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晟峰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任登祥、任希明、张传鲁、王宗秋2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