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庆达、河北华林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庆达,河北华林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廊坊市信则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罗庆达,男,汉族,1987年7月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被执行人河北华林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城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万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廊坊市信则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永华道8××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厂,该公司执行董事。罗庆达与河北华林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廊坊市信则立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沧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了(2015)沧执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廊坊市信则立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号的房产【证号为:廊坊权证字第200901415号】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廊国用(1996)字第00031号】。因被执行人廊坊市信则立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查封财产予以评估,评估报告已于2015年8月6日送达申请人罗庆达,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廊坊市信则立工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廊坊市信则立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廊坊市永华道8××号的房产【证号为:廊坊权证字第200901415号】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廊国用(1996)字第00031号】【详见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震审 判 员 付文庆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海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