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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四川海天药业有限公司与渠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中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海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现代物流港玫瑰大道*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钟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渊,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丹玮,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渠县中医院。住所地,渠县渠江镇人民街**号。法定代表人代彦,院长。本院受理执行四川海天药业有限公司与渠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达中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渠县中医院住所地在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达中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指定由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忠审判员 苏 明审判员 周光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