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行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辉与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皇姑分局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皇姑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和行初字第00124号原告张辉,男,汉族,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皇姑分局。法定代表人季健,局长。出庭负责人景伟,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波.原告张辉诉被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养老金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邱玉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人民陪审员费秀云、张乃晨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辉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审 判 长 邱玉萍人民陪审员 费秀云人民陪审员 张乃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彤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