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执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春萍与徐兆云、殷腊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执字第0137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萍,女,汉族,1960年10月生。被执行人徐兆云,男,汉族,1961年7月生。被执行人殷腊英,女,汉族,1969年1月生。申请执行人王春萍与被执行人徐兆云、殷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徒辛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76410元,申请执行费1046元,合计77456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徒辛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琪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