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唐可与新鸿发发针织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可,新鸿发发针织服饰(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可。委托代理人:廖华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鸿发发针织服饰(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少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轲,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可因与被上诉人新鸿发发针织服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调查时,主审法官询问唐可在视频资料显示的时间里签署了几份文件,唐可的委托代理人称,关于几份文件忘记了,需要问当事人,但是签署都是工资的文件,庭后提交书面材料予以说明;唐可在庭后提交书面材料称签署了三份文件,分别是关于2014年10月、11月、12月份工资发放的材料,每月一张,共三张。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唐可与新鸿公司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唐可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唐可上诉请求新鸿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1月18日期间工资11034.4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元、律师费585.19元。对此,本院认为,在原审法庭辩论阶段,新鸿公司主张,辞职申请、声明书虽然已因唐可的抢夺行为导致原件灭失,但新鸿公司仍保留有清晰复印件,根据新鸿公司提供的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代付唐可薪资结算款委托协议、代付款项支付业务回单、视频监控录像、QQ记录、微信记录、证人证言、报警回执等证据所显示的时间信息均可以证明辞职申请、声明书的真实性,以上证据结合离职申请交接表、辞职申请、声明书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唐可系主动向新鸿公司提出辞职并就全部劳动关系达成和解,唐可承诺双方不存在任何债务和薪资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唐可在劳动仲裁中主张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唐可在原审法庭辩论时认为,新鸿公司主张系双方达成协议,但提交的视频无法清晰看到唐可签署的为何种文件,因此不能以此推定唐可必然签署的辞职申请、声明书,新鸿公司报警后公安机关也没有进一步侦查结果予以证明唐可签署了辞职申请、声明书,新鸿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为,双方在本案中关于事实的争议焦点为,在新鸿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中,唐可有无签署文件,签署了什么文件?新鸿公司在原审已经提供了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代付唐可薪资结算款委托协议、代付款项支付业务回单、视频监控录像、QQ记录、微信记录、证人证言、报警回执、离职申请交接表、辞职申请、声明书等证据证明唐可在视频资料中签署的是离职申请交接表、辞职申请、声明书,唐可虽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证,在双方已经就该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唐可在原审庭审的陈述及上诉状中一再强调新鸿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唐可在视频资料中签署了离职申请交接表、辞职申请、声明书,却未解释其在视频资料中签署的文件数量和内容,在二审调查时对其在视频资料中签署的文件数量亦不确定,庭后才在书面材料中向本院主张签署了三份文件(2014年10月、11月、12月份工资发放的材料各一份),唐可对双方争议事实未及时提出合理解释的情况显示唐可的主张并不可信,本院对唐可该主张不予采信。综合以上情况分析,本院认为,新鸿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唐可签署了离职申请交接表、辞职申请、声明书,对新鸿公司以上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唐可未提供反证推翻新鸿公司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据此判决新鸿公司无需支付唐可2015年1月1日至1月18日期间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律师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唐可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唐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