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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速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唐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唐某某出生日期1984年9月25日民族苗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专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536号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与其老乡(外号“老二”,在逃)于2015年3月22日搭车至青岛市黄岛区预谋实施盗窃。2015年3月25日,唐某某与“老二”一同到达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并于下午购买实施盗窃的口罩、手套等物品,2015年3月26日3时许,二人至XXX小区8号楼3单元楼下,“老二”爬至二楼将201室窗户打开后离开寻找新的作案地点,唐某某爬至201室欲从窗户进入盗窃财物时被邵某某发现,后唐某某在逃跑时被巡逻民警抓获。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唐某某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二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帅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杨鸣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384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