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钟洪波与丁小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洪波,丁小光,王峰,孙喜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220-1号原告:钟洪波,男,194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伟,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丁小光,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农安县。被告:王峰,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长春市体育局,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孙喜龙,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农安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2766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农民初字第3220号保全裁定,现因原告钟洪波提出申请,要求对丁小光驾驶的孙喜龙所有的吉A3FN**号车辆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丁小光驾驶的孙喜龙所有的吉A3FN**号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玉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