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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新疆新特新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忠纯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保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特新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路229号。被执行人:曹忠纯,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观凤乡杨家庙村6组,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085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存款、收入365872.65元、执行费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敉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