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与被告张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张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934号原告张伟,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设,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舵,男,1987年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泳利,女,1987年5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张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4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员 毛克信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兼书 记员 赵二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