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昊红与被执行人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昊红,刘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王昊红,女,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刘艳梅,女,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王昊红与被执行人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艳梅住房公积金人民币**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天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