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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金润宝与郭忠贵、乔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润宝,郭忠贵,乔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金润宝,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曲县人,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郭忠贵,男,1968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乔永,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榆社县。申请人金润宝与被申请人郭忠贵、乔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忠贵所有、乔永驾驶的×××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志敏所有的×××号飞度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润宝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忠贵所有、乔永驾驶的×××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王志敏所有的×××号飞度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