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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许凤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许凤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号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祝树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森林、薛兴源,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凤康,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凤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凤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俞建中审判员  何海军审判员  方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叙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