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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楠诉被告江林艳、李越、纪金凤、范芳芳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楠,江林艳,李越,纪金凤,范芳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287号原告:李亚楠,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新湖村余庄34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7710303027。委托代理人:石元钊,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系李亚楠之夫,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01197105031019。被告:江林艳,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新湖村余庄34户,身份证号码341227198107139069。被告:李越,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系江林艳之夫,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202198012011735。被告:纪金凤,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新村江老庄37户,现住阜阳市颍州区京九新村31号楼606室,身份证号码341227197904212324。被告:范芳芳,女,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事处北京西路居委会芦庄居民组16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910712152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楠诉被告江林艳、李越、纪金凤、范芳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纪金凤、范芳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纪金凤、范芳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楠撤回对被告纪���凤、范芳芳的起诉。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腾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