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少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杜某。被告杨某。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陆红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