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淑会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水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恩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淑会,运城市水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恩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薛淑会,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运城市水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红娟,经理。被执行人马恩超,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薛淑会与被告运城市水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恩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运城市水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恩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薛淑会钢材款四十万元及利息。权利人薛淑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薛淑会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申请执行人尚有四十万元及利息的债权未获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现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