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神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554号原告汤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钟建成审判员 潘诺娜审判员 卿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建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