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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554号原告汤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钟建成审判员  潘诺娜审判员  卿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建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