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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立行申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明利与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明利,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立行申字第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明利。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申请人张明利因其诉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余杭人社局)其他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明利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余杭人社局劳动监察人员泄露举报人姓名违法违纪,不可能依法查处被举报的用人单位。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诉讼程序均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余杭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泄露举报人张明利的姓名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判令余杭区人民法院法官隐瞒证据,串通伪造证据,拖延不予办理,不履行法官义务,行政行为严重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张明利起诉时的诉请及理由,其系认为余杭区人社局泄露举报人张明利的姓名的行为违法。该行为并非可诉的行政行为,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向张明利释明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但张明利坚持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张明利的第二项再审请求系要求判令余杭区人民法院行为违法,该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在一审时经余杭区法院向其释明,张明利已经放弃该项诉请,故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张明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明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吕舸南代理审判员  路 遥代理审判员  徐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