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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姜细海、陈国送与陈国送、潜山县龙山石窟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2041号原告:姜细海,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林志耘,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储鑫,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国送,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潜山县龙山石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杰学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细海诉被告陈国送、潜山县龙山石窟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细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姜细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姜细海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员  王永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