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高利华、余永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利华,余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717号申请执行人高利华,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7日,高中文化,下岗工人,四川省射洪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余永贵,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6日,小学文化,承包工程,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高利华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永贵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余永贵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