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恢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张锋平、张良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张锋平,张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恢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法定代表人陈克林,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晓华,女,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笙,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张锋平,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张良贵,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锋平、张良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的(2005)龙新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月23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06)漳执行字第151号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船舶、工商、国土、房产等财产登记情况,并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良贵在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张良贵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6040.17元,余下利息(含罚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张良贵银行存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良贵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6040.1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5)龙新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