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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世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爱云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