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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白祖爱与被告袁振宁、程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祖爱,袁振宁,程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4111号原告白祖爱,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被告袁振宁,男,成年。被告程石霞,女,成年。原告白祖爱与被告袁振宁、程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5年10月14日依法由审判员王翔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因做生意向其借款240000元,以宅基证抵押,并出具借据,至今未还,现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240000元。二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12月30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1份,载明“今借到白祖爱贰拾肆万元正(240000¥),年底还,袁振宁宅基地证抵押,程石霞、袁振宁,2014年12月30号”,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原告24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称该款系2012年2、3月份,,二被告向其借款500000元,当时二被告给其出具有500000元的借条,2012年年底,二被告归还260000元,当时未更换借条,2013年2、3月份,二被告给其更换了借条,但是借条上将其名字写成了小名“爱琴姐”,后来2014年5、6月份,其又找到二被告更换了欠条,即本案提交的欠条,由于要求二被告年底还清,所以欠条落款时间直接就写成了2014年12月30号,实际上欠条的出具时间是2014年5、6月份。经举证,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权利,原告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2、3月,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同年年底归还260000元,后二被告给原告更换了欠条,尚欠24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应当归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24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振宁、程石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白祖爱24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