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绩刑初字第0008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被告人吴某某曾因阻碍执行公务,于2010年9月2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吴育勇,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以绩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绩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接绩溪县人民法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吴育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9日16时15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轻型货车至215线189KM+905M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与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乘坐人方某某受伤,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吴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指控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事后如实供述事实,系自首;2、吴某某有保险62.2万元,且愿意再拿出部分钱补偿被害人,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16时15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轻型货车沿21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15线189KM+905M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与道路前方西侧叉路口驶上215省道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二轮电动车上的乘坐人方某某受伤,程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经绩溪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绩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吴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后者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犯罪前科记录查询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方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绩溪县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绩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在审理期间,本院委托了黄山市徽州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吴某某的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交通肇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德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强(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