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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法执字第005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管荣明申请执行管仁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荣明,管仁锋,张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00559-2号申请执行人管荣明。被执行人管仁锋。第三人张曦文。本院在执行管荣明申请执行管仁锋民间借贷纠纷[(2015)光证民字755号公正债权文书及(2015)光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管仁锋与申请执行人管荣明之间的债务发生于2015年9月份,管仁锋所负的该笔债务系管仁锋与第三人张曦文在夫妻关系共同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第三人张曦文对被执行人管仁锋所负的该笔债务依法负有清偿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张曦文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张曦文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管荣明清偿债务170万元及延迟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骁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