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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鲁彩霞诉伊勒其、塔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彩霞,伊勒其,塔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前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鲁彩霞,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伊勒其,男,蒙古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塔拉,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原告鲁彩霞诉被告伊勒其、塔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图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彩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伊勒其、塔拉经本院合法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7日,被告伊勒其向原告借现金3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由被告塔拉提供担保。借款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现金3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伊勒其、塔拉未做答辩。庭审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上述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借条一支,用以证明被告借原告3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被告伊勒其向原告鲁彩霞借现金3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此款由被告塔拉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原告于2015年8月7日诉到法院。另查明,被告伊勒其已还35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有被告伊勒其所立借条予以证实。被告伊勒其应当偿还借款。被告塔拉作为担保人,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应按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因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主张权益。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后被告至今未偿还此借款,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伊勒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借原告鲁彩霞26500元;二、被告塔拉对上述借款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伊勒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图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牧其尔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