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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4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江市务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4219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务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木浪路180#4号。法定代表人圣文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辉,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庞北村。法定代表人茆国胜。原告吴江市务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茆国胜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江市务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8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江市务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茆国胜的诉讼请求。三、如果被告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8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吴江市务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务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62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13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案件较多,其注册登记地址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庞北村经营场所系租赁,现已不再营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另案于2015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务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期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院发举证通知书给本案申请人,责令其在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至期,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春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