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余某某,女,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朱某某,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与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亚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