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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岳文财与王春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文财,王春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岳文财,男,生于1976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被告:王春梅,女,生于1986年,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受理原告岳文财与被告王春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王春梅以岳文财涉嫌诈骗向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报案,且该案已被受理,目前正在侦查中。本院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 陈 娟人民陪审员 :张华珍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