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标的额为54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即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