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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即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标的额为54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即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