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路全学与卢维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全学,卢维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0637号原告路全学,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被告卢维轩,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全学与被告卢维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全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全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路全学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