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董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朱效武,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楚清,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某。关于原告董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艳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