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平罗县高强微粉有限公司与宁夏泰和翔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平罗县高强微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四号路东。法定代表人陈家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满忠,男,汉族,1957年4月4日出生,个体,住平罗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泰和翔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110国道西。法定代表人孟令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姬兴存,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平罗县高强微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泰和翔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罗县高强微粉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宁夏泰和翔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宁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