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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江连富与江锡发、胡兴立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连富,江锡发,胡兴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369号申请人江连富,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江锡发,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胡兴立,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申请人江连富与被申请人江锡发、胡兴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锡发、胡兴立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连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锡发、胡兴立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