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向东申请张家口玉晶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向东,张家口玉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赵向东。委托代理人张润奎。被执行人张家口玉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向东申请张家口玉晶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涿劳仲案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张家口玉晶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赵向东案款18851元,承担执行费183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劳仲案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