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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三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420号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安阳文昌大道东段路北负责人冯中朝,男,1954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军,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526号。法定代表人杨双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广,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魏 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微信公众号“”